在每一個不同的群體,我們有不同的標準
良知在「連結」上運作的時候,唯一的標準是我們所屬群體的價值觀,因此,從不同群體來的人會有不同的價值觀;屬於好幾個群體的人,在每一個群體裡所表現的也不一樣。當社會背景改變時,良知意識就像變色龍一樣改變它的顏色,以便在新的情況裡保護我們。
我們有一個良知是對母親,另一個是對父親;一個是對家庭,另一個是對工作;一個是對宗教的信仰,另一個是對娛樂的地方。在每一個不同的情況下,良知努力地去保衛我們的歸屬權利,並且保護我們避免被遺棄或迷失。它把我們保護在群體裡,就像牧羊犬把牠的羊保護在羊群裡一樣,牠又大又咬我們的腳跟,直到我們移動到羊群裡。
但是,某種行為在某一個關係裡是無辜的,可能在另一個關係裡讓我們變得有罪。例如,在小偷的群體裡,每一個成員都必須偷東西,他們以一種非常清楚的良知意識那樣做;但是在另外的群體裡,偷東西是被禁止的。在這兩個群體中,成員如果違反了他們群體的資格條件,都會經歷到同樣的罪惡感的處罰。
同樣的行為可能有益於某一個關係,卻可能傷害別的關係。例如,性交對某一個關係而言是一種滿足,但是對於其他的關係卻是一種侵犯的行為。
所以,當我們所歸屬的兩個不同群體有所牴觸時會發生什麼事呢?在一個關係裡是有罪的,但是在另外一個關係我們卻得那樣做的時候,會怎麼樣呢?那麼,同樣的行為在兩個不同的法官前面,其中一個法官可能會宣判我們是有罪的,而另一個可能會宣布我們是無辜的。
負責「歸屬感」的良知會排除與我們不同的人
良知在「歸屬感」上運作的時候,會把我們和群體其他的成員綁在一起,但同時也會迫使我們排除掉與我們不同的人,並否定這些人歸屬於這個群體的資格,然後我們會做出令他們害怕的事,作為一種最嚴厲的處罰——也就是把他們排除於這個群體之外。
但是當我們以「好的良知」的名義對他們使壞的時候,他們也同樣會以他們的群體良知的名義對待我們。負責「歸屬感」的良知,禁止我們對群體「內」的人使壞,但是對於群體「外」的人卻沒有這個限制,所以,有時候我們就以「好的良知」的名義,對群體外的人做出在群體內禁止的事。
例如,以宗教、種族、國家的名義,對不同的群體做壞事,以「好的良知」的名義做出殘暴、謀殺的行為。
所以,罪惡和清白,與善良和邪惡是不相同的。當對群體的存活有必要的時候,我們會無辜地做一些具有破壞性和邪惡的事情;相反地,當一些具有建設性的行為對成員資格有危害時,我們會懷著罪惡感做那些具有建設性的行為。
罪惡和清白經常交換它們的裝扮,所以有時候罪惡表現得像清白,清白表現得像罪惡。外表會騙人,只有等到最後的結果出來的時候我們才知道真相。
摘錄自:誰在我家
伯特‧海寧格 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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